为加强江西省科技情报研究所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国保发[2015]5号)、国家保密局《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指南》以及江西省科技厅《关于印发< 江西科学技术厅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我所实际,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涉密人员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
(一)按照涉密岗位确定标准,下列岗位确定为涉密岗位,在涉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为涉密人员。
1、特定岗位
(1)制作、复制、收发、传递、保管、维修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岗位;
(2)涉密信息系统有关建设、管理、运维等岗位。
2、量化岗位
年产生、处理国家秘密达到3项(件)绝密级以上或6项(件)机密级以上或9项(件)秘密及以上的岗位。按照行政级别普遍传达至处级及以下的国家秘密暂不计入。
(二)涉密岗位分为核心涉密岗位、重要涉密岗位和一般涉密岗位。核心涉密岗位指年产生、处级绝密级国家秘密达到3项(件)的;重要涉密岗位指年产生、处理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达到6项(件)的;其他确定为一般涉密岗位。
只接触国家秘密载体但不知悉内容的涉密人员,下调一级。
(三)涉密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诚实可靠,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备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四)在涉密岗位工作的编外、借调、挂职、临时聘用人员,纳入涉密人员管理范围。核心、重要涉密岗位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五)涉密岗位所在部门与所保密办提出涉密人员拟任意见,所办公室按照要求进行政审。
(六)所保密办负责建立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并报厅保密办备案。
二、涉密人员在岗保密管理
(七)涉密人员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接受保密教育培训,学习时间每年不少于4学时。
(八)涉密人员上岗和离岗前应签订保密承诺书;不签订的,不得上岗和办理离岗手续。
(九)涉密人员个人情况发生下列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所保密办、所办公室、厅保密办报告:
1、发生泄密或者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
2、发现针对本人利诱、胁迫、渗透、策反行为的。
3、与国(境)外人员通婚、接受境外机构、组织及其亲属人员资助的。
4、涉密人员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获得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权许可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5、其他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变更,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
(十)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所办公室和所保密办要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保密提醒谈话,了解掌握其现实表现和思想状况。
(十一)所办公室会同所保密办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复审,核心涉密人员每年复审一次,重要涉密人员每3年复审一次,一般涉密人员每5年复审一次。
三、涉密人员出国(镜)保密管理
(十二)涉密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的,一律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不予批准。
(十三)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按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报批;因私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证件,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由所在部门、所保密办沟通提出意见,报厅人事处审批。
(十四)涉密人员的因私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10天内交所办公室集中保管。因公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所办公室保管,所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保管。
(十五)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的,所保密办对其行前教育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因私出国(境)的,由所在部门或保密办对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
四、涉密人员离岗离职保密管理
(十六)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施脱密期管理,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年至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年至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6个月至1年。
(十七)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所办公室会同所在部门、所保密办,严格核查、督促涉密人员清退所有秘密载体,并将清退的涉密载体登记造册。
(十八)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所办公室会同所在部门、所保密办对其进行保密提醒谈话,并签订《离岗离职保密承诺书》,明确其离岗离职后应发行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十九)脱密期内的涉密人员,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及外商独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驻华)机构、组织、人员及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其他服务。
(二十)脱密期内的涉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出国(境)。确需出国(境)的,按本规定涉密人员出国(境)审批要求办理。
(二十一)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本人情况发生第9条所列变化,应向所办公室和所保密办及时报告。
涉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本规定由所办公室和所保密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