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科技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常规科技统计工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统计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统计,遵循统计发展规律,维护统计工作科学性、权威性,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
第三条 科技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科学技术活动基本状况、政策效果等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开展指标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服务,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
第四条 科技部依法部署并组织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开展的科技统计工作适用本办法。科技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科技部科技统计工作主管司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科技系统的科技统计工作,相关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属领域的科技统计工作。
(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本地区的科技统计工作。
第二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或者备案、科技部执行的科技统计调查制度。
第六条 科技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分为综合科技统计调查和专项科技统计调查。
(一)综合科技统计调查是涉及国家科技发展全局的统计调查。由科技部会同其他部门及有关单位共同拟订,经科技部领导审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以科技部文件形式下达后实施。
(二)专项科技统计调查是涉及某一领域或某项工作的统计调查。由科技部相关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拟订,科技统计工作主管司局会签,经科技部领导审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以科技部文件形式下达后实施。
第七条 制定或修订科技统计调查制度,应当明确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严格控制新增科技统计调查项目,降低调查成本,减轻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新增和有重大调整的应当开展试填试报等工作。其中,重要的统计调查应当进行试点。
第八条 科技统计调查制度包括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公布等,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包括抽样方案。
科技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取自国家统计局的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或科技部全国科技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第九条 科技统计调查应当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明确审核要求与流程,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
第十条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对本级统计数据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各级科技统计调查的具体实施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形成科技统计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
第三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 科技部科技统计工作主管司局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订综合科技统计调查制度,审核专项科技统计调查制度,统一组织向国家统计局的报批程序,以及科技部的发文程序;
(二)组织实施综合科技统计调查制度,管理和协调科技部专项科技统计调查;
(三)管理科技统计资料,组织开展统计分析、指标研究和预测,提供数据和信息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科技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推动科技统计信息化建设;
(六)对口协调国家统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七)组织开展科技统计国际合作交流。
第十二条 科技部相关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订所属领域的专项科技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专项科技统计工作;
(二)管理专项科技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指标研究,提供数据和信息咨询服务;
(三)组织开展专项科技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四)建设和维护科技统计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完成本地区综合科技统计调查任务或专项科技统计调查任务以及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科技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综合科技统计调查或专项科技统计调查的填报任务,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明确主管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或岗位,选配责任心强、具有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科技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科技统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统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确保科技统计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章 资料的管理和发布
第十七条 科技统计调查中取得的数据和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健全和完善科技统计资料登记、报送、提供和档案管理等制度,严格落实保密管理要求,杜绝泄密或遗失等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 以科技部名义公布的综合科技统计调查资料,由科技部科技统计工作主管司局报科技部领导审定;以科技部名义公布的专项科技统计调查资料,经科技部科技统计工作主管司局会签,报科技部领导审定;以科技部相关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名义公布的专项科技统计资料,由其自行公布,并报科技统计工作主管司局备案。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或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科技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坚持依法统计,抵制统计违法行为有突出表现的。
第二十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或线索的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相关规定惩处。
(一)伪造、篡改科技统计数据的;
(二)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科技统计数据的;
(三)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侵犯科技统计机构、科技统计人员行使法律法规赋予职权的;
(四)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统计资料,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对外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统计资料的;
(六)其他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 29日科技部发布的《科技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